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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各级财政部门大力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纪实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一般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一般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一般债券偿还到期一般债务本金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四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五条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 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一般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一般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一般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一般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般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一般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一般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第二十八条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一般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一般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所在地一般债务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一般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相关地区一般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前,全县146个预算单位信息、13个乡镇、1个街道、1个开发区、1340个项目等全部纳入一体化系统。县乡同部署、同推进,实现系统全面贯通,已上线基础信息、预算项目库、预算编制模块,财政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覆盖率均达到100%。”山东省平邑县财政局副局长吕姣艳日前接受记者采访表示。   作为山东省5个试点示范单位之一,2020年以来,平邑县多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实现了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山东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崔凯表示,财政部确定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以来,山东省于2021年1月在省级率先实现全面应用,9月实现全省部署上线,目前已构建起省级大集中、全省一体化、业务全贯通的管理新格局。   山东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取得的成效是全国的缩影。   据介绍,2019年6月,财政部在全国启动部署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来,各地财政厅局立足实际、坚持创新、大胆实践,到2021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已经实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线运行,并逐步覆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现代预算制度建设开启新篇章。   “这项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数字中国战略和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要求的具体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最终建立各级财政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全面提高各级预算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水平。   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基于一体化系统,截至2021年11月底,山东省2021年度财政总预算编制、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财政总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会计核算实现全覆盖,2022年度总预算编制、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覆盖率也达到100%。   据了解,山东省2022年预算编制设立项目27.75万个。其中,省级设立预算项目1.6万个,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2409亿元;省本级支付300.58万笔,涉及资金1051.23亿元。   “通过建设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省预算管理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了预算业务的‘书同文、车同轨’,构建起‘制度+技术’的财政大数据管理应用机制,为提高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崔凯表示。   据崔凯介绍,山东省不折不扣落实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照“大财政”“大预算”“大国库”要求,将一体化建设与省委“流程再造”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对预算管理业务进行系统性重塑。   “我们按照财政部要求,把政府采购、工资统发纳入系统,打通横向业务链条,预算单位一个门户登录、一网通办,形成了环环相扣、顺向支撑、逆向反馈、上下贯通的全链条管理闭环。”崔凯说。   浙江省财政厅数字中心副主任陈健东表示,浙江省财政厅对标全国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高质量建设全省大集中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努力实现全省预算管理“横向一体化、纵向集中化、系统平台化”三大目标。   对标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并结合地方实际,浙江省研究出台《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施细则》,对业务描述、业务要素、业务流程、技术对接等问题进行逐条逐项梳理,形成较为完备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业务需求,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启用新业务模式,确保全国统一财政业务规范落地。   2020年2月,财政部首次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贯穿预算管理全流程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和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各地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对标全国统一规范和标准,建设覆盖本地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实现各级财政信息贯通。   财政部还编写了《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用教程》,对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背景和各项管理机制进行详细解读,并编制包括13个综合案例、41个专栏、47个示例和59个流程图在内、全面系统的在线多媒体资源,帮助各地财政规范推进一体化建设。   地方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   为实现预算指标的统一、规范核算管理,财政部提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中实施预算指标账核算,并选择在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执行局一级主任科员舒惜虞介绍,浙江省财政厅第一时间组织部署、高效实施,截至2021年10月,已基本完成指标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构建“记录、控制、报告、对账”预算指标账全方位管理机制,实现财政管理“横向闭环”,对预算指标的相关环节等实现“自动记录”“自动控制”“自动统计”“自动稽核”。   ——进一步规范提升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单位资金管理水平,全面强化提升财政“内生管理”。通过预算指标账复式记账分录,全过程记录预算指标业务流程,有效衔接上下级预算指标,及时掌握预算指标的增减、来源及状态,推动预算管理业务流程更为标准、规范、透明等。   ——建立健全上下级财政预算管理衔接,实现财政管理“纵向贯通”。通过预算指标账,实时掌握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情况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在基层的最终使用情况,提高上下级财政预算管理对接、年终结算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陈健东表示,为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浙江省财政厅实行“一把手”挂帅,并强化专班运行工作力度。同时,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对市县的考核奖惩和通报督导机制,每周对各市县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加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情况在市县年度绩效考核中的比重,2021年度这一考核分值占比高达7.5%。   此外,浙江省还将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数字化改革、“信创”工作紧密结合,高质量打造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拓展试点市县和应用范围,先后4次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预算管理一体化培训,深度解析财政部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基于一体化系统,截至2021年11月底,浙江省总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单位会计核算覆盖率均达到100%,预算管理一体化数据考核工作综合排名在全国名列前茅。   崔凯介绍,山东省补齐管理链条,推进市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分类分步将单位资金支付纳入一体化系统,推进单位会计核算模块实质性应用,实现数据大集中、管理“管到底”。在技术支持上,一体化系统基于政务云平台建设,实行省级大集中,数据库采用双机模式部署,确保运行环境安全稳定;构建高效运维体系,建设技术服务呼叫中心,建立运维服务“钉钉群”,为预算单位提供多层次的实时技术支持。   严格标准规范,不少省份业务管理实现新突破。   2020年12月,中央深改委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以信息化手段支撑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加快建设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21年以来,财政部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部署各地有序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实施。在建设模式上,主要是统一规范和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跟从使用相关地区较为成熟的一体化系统,不推广统一软件。   截至2021年初,全国已经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33个地区上线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其中,海南、河北、陕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已经实现省、市、县各级财政全覆盖,基本推广到各级预算单位,运行情况良好。上线地区使用新系统开展2021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后,初步实现预算管理主要业务环节的衔接贯通,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财政部要求,推动各地加快推广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所有省级区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上线运行,并与财政部全国预算管理汇总系统对接;推动各地加快扩大实施的市县和单位范围,在全省(市、区)推广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2022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   与此同时,财政部抓紧推进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2021年已实现改造后的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试点运行,支持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2022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   不断提升一体化建设水平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不断拓展完善规范和标准,推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标升级完善,支撑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在中央和地方协同、有效实施。同时,研究加强全国预算管理数据的分析利用,进一步发挥好预算数据服务宏观政策制定和完善预算管理的作用。   “目前,全省148个财政区划、2.7万余家预算单位约8.6万多用户使用财政云系统开展业务,一体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陕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处长尚海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系统建设上,借助云计算、微服务、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首次实现业务衔接、管理流程、数据标准、信息资源的省到市县一体化,系统开发集中管控,系统资源集中部署,系统问题集中解决,同时将制度规则嵌入一体化系统,硬化了预算约束和管理控制,真正实现了制度管人。   ——业务管理上,全省业务模式统一、标准规范,初步形成了以项目为源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和“无项目不预算”“无预算不支出”等顺向环环相扣的控制机制和逆向动态可溯的反馈机制,实现了全省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流程规范化闭环、纵横向标准化贯通和数据完整集中汇聚。   ——数字应用上,一体化系统实现了与资产、采购、惠民“一卡通”、直达资金监控等财政内部系统和人行、税务、统计等外部系统的数据衔接和实时汇聚,加强了数据的管控、汇聚、治理、分析和展现,为财政管理从经验判断向“数字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尚海涛介绍,早在2018年,陕西省就提出“加快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构建陕西财政云”的战略规划。2020年上线运行以来,陕西财政云的实践充分验证了以“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大数据、微服务”为导向的全面云化架构在财政信息系统应用的可行性。   在此基础上,陕西省又按照财政部全国预算管理一体化总体工作部署,充分挖掘微服务敏捷开发、快速迭代优势,以财政云一期核心系统为“基线版本”,精准对标财政部最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现了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对标系统在全省全面上线。   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为此,陕西省建立了集中协调机制,选用了具备“大数据、微服务、弹性伸缩和灰度发布”等优势的云计算架构,基于开放共享、自主可控理念,引入总集,从项目全局对参建各方以及顶层设计、技术实现路径、程序质量、风险控制等全过程实施有效管理;按照微服务划分,引入多家应用软件开发商并行开发;引入项目监理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实现规范化运作。   一年来,陕西省先后印发规范性文件40余个,制定了国库支付电子化、电子印章及授权管理办法,建立了全省标准的预算编制、国库支付、会计核算流程,督促全省落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主体责任。同时,先后组织了20余场业务规范和系统操作的全省培训,覆盖全部148个财政区划、2.8万家预算单位近10万人次,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推改革、学规范、会应用”活动。   “我们将着重在财政数字化转型和业务规范的深度落地上取得进一步突破,包括深入研究业务规范,推进业务与系统的深度融合,以及着手一体化监控平台建设等。”尚海涛表示。   专家表示,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改变了财政信息系统分级、分散建设的局面,将有效解决财政系统内长期以来存在的“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是实现财政工作数字化、信息化的有效途径。同时,有利于动态反映各级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保障“三保”等重点领域、刚性支出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为更好统筹财政资源、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供有力抓手;拓展了转移支付监控范围,初步实现自动追踪转移支付资金在各级的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有利于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实践证明,预算管理一体化可以有效支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对执行控制、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等新的管理要求,是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支撑手段。   财政部预算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快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信息贯通,支撑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举措有效实施,为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记者 李忠峰  财库[2008]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三)增强法治意识,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杜绝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加快推进预算执行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   二、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夯实预算执行基础   (四)增强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报规程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强化预算编报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严格预算批复时限规定。进一步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推进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五)提高部门预算到位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提高本级财政年初批复预算的到位率和年度预算执行中代编预算的下达进度。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年初预算预留比例的规定,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现按预算编制时间和要求同步编制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计划。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执行中下达投资计划或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0月底。   (六)严格预算调整。努力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逐步将超收收入转由下年预算安排使用;对确需当年使用的超收收入,要根据收入进度情况,提前做好超收收入安排预案,及早下达预算;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调整预算工作,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底。除据实结算类项目等特殊指标外,各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指标批复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1月底。属于动支预备费和财政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指标的特殊项目,发文截止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12月20日。   (七)强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重点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下达的时效性。要加快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下达进度,促进和规范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管理。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初预留的投资计划应当在年度执行中及时下达,最晚于当年10月底之前全部下达,相应的支出预算于当年11月底下达完毕。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审批。   (八)建立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衔接制度。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要根据结余资金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将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完善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方式。促进预算单位规范结余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健全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   (九)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银行账户是资金运行和活动的载体。加强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有利于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规范账户审批、年检、合并、撤销等基础性管理工作,要按照规范操作、分步推进、动态监控的原则,逐步将预算单位所有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对预算单位包括实有资金在内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实施动态监控。   (十)加强用款计划管理。用款计划是财政资金流量控制和支付管理的重要依据,基本支出用款计划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要逐步延长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周期,方便单位预算执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部门预算、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编报。财政部门要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考核机制,推动预算单位准确编制用款计划,及时实施预算执行,科学控制财政资金现金流量。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支出的研究分析,提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与项目进度管理的协调性,提升用款计划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一)巩固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新机制。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资金;加强本单位和系统内部资金支付管理、优化内部资金支付申报管理程序,加强账务核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操作、提高审核支付效率,促进财政直接支付顺利实现由中转变为直达,保障财政授权支付方便顺畅、监控有力。加快推行公务卡试点,运用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十二)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动态监控是运用先进管理系统对财政资金运行及具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的重要手段,在预算执行管理中日益发挥出强大的威慑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扩大监控范围,严格防止违规操作和突击花钱行为,增强预算执行监管的威慑力。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重大问题要跟踪核查,一旦核实要严肃处理。要研究建立核查情况通报制度,要与预算单位建立动态监控互动机制,要建立健全事前威慑、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的一体化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全面提升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十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定合理的年初和各季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到位率,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顺利执行。年初全国人大批准财政预算后,财力性转移支付预算指标除与预算执行挂钩的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当年第2季度内予以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除有特殊管理需要外,当年第3季度末应下达60%以上。超收收入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也要尽可能早下达,保证预算及时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比照财政部的下达比例和进度,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初和各季度的预算到位率,并逐年提高到位比例,确保基层财政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能够及时执行预算。   (十四)积极稳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要总结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经验,积极扩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财政部要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取消中间拨付环节,实现资金直达,同时要对资金流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实时掌握并及时反馈资金支付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核查、纠正和处理,不断提高资金的到位率、支付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新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要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机制。   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十五)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预算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规范执行。   (十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不断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工作质量。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后,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故意拖延资金支付。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一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强化决算管理   (十七)加强和规范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力度,准确把握财政支出走势,分析反映重点支出情况,充分发挥其促进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完成、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地为决策管理提供服务。   (十八)建立预算执行追踪问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各部门预算执行动态,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监督各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结合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绩效情况,定期对部门进行考评通报。对预算执行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予以警示或通报,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十九)推进绩效考评试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工作,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绩效考评试点工作,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二十)强化决算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决算编制管理,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不断提高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要着力提高决算分析水平,注重预、决算的对比分析,通过决算全面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要强化决算结果的应用,将决算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要通过加强决算管理全面反映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反映预算收支年度执行结果,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和反馈,不断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   六、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二十一)加快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是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对于提升理财能力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推进预算执行管理电子化,以现代化系统解放人力、提高效率、深化管理。要加快实现财政部门内部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与预算单位业务网络化管理,推进预算执行业务电子化操作,进一步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全面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二十二)改进完善预算执行监控分析系统。要在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等相关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优化系统设计,拓展系统功能,通过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运行状况,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供技术平台。要加快研发和升级预算执行分析系统,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提高财政信息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为做好财政经济运行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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